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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18

案件名称

鸡西大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宏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大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鸡西市宏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大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费玉莲,总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宏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梁伟杰,总经理。鸡西大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宏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黑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鸡东县平阳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现申请执行人鸡西大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鸡东县平阳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鸡东县平阳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宝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