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韦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韦海峰,李东珍,苏靖,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裙房P3-102号。法定代表人罗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韦海峰,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李东珍,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苏靖,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熊玲,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崟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海峰、李东珍、苏靖、熊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轮候查封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等其他部门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