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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泗县永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嵊泗县永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郁蓓,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滨分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嵊泗县永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林国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嵊泗县永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7550000元及利息345456.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079元、申请执行费33438.6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还款事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书面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22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革审判员 李信平审判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