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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斯派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斯派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东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20782-1。被执行人:云南斯派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玉麦村,组织机构代码:79519493-6。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5)曲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