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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保定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保定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宇天,总经理。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郎博园小区2号楼2507。被执行人:保定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沟新城京白路。本院在执行天津华升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泰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