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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与杨晓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杨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吉林省安图县。经营者:孙全权,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杨晓刚,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戒毒于延吉市戒毒所。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晓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2月8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给被执行人打电话,一直称在广州。2017年7月12日到被执行人母亲家查找,得知被执行人由于吸毒2017年6月17日被强制戒毒。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到延吉市戒毒所向被执行人杨晓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杨晓刚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晓刚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晓刚的财产信息。2017年7月13日,本院去安图县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杨晓刚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杨晓刚无房产信息。2017年9月1日发出纳入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公开了执行内容,并对执行内容做出了解释,告知被执行人杨晓刚戒毒期限至201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晓刚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6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杨晓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有要求杨晓刚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杨晓刚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佰全汽车维修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元利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龙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