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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与孙俊强、孙俊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孙俊强,孙俊杰,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二里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789号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地址汝州市老二门街8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7851-5。法定代表人:平向阳,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学艺,系汝州市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俊强,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俊杰,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系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二里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二里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二众,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松海,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居委会工作人员。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孙俊强、孙俊杰,第三人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二里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原告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冯书朝审 判 员  张强伟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