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宏伟与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伟,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43号原告:高宏伟。被告:王龙。原告高宏伟与被告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高宏伟负担。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