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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广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广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073号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静雯,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琴,女。被告:上海广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广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7.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3.84元,由原告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 芳人民陪审员  张水英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