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鲍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鲍莉莉,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鲍莉莉,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建华,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鲍莉莉、胡建华[(2016)浙0205民初16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建华名下位于西城商业广场14号2-3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5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方晓亭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