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施敦成与邢顺强、邢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敦成,邢顺强,邢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496号原告:施敦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顺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小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敦成诉被告邢顺强、邢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敦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敦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敦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