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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施敦成与邢顺强、邢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敦成,邢顺强,邢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496号原告:施敦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顺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小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敦成诉被告邢顺强、邢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敦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敦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敦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