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煌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0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仕喜,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马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家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年县煌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湖云乡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程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西万年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煌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还款计划,申请人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9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国泰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人民陪审员  吴智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闵子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