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乙敏与郑璟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乙敏,郑璟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491号之三原告:陈乙敏,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郑璟韶,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何素琴,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陈乙敏与被告郑璟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乙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乙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