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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华立陶瓷经营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华立陶瓷经营部,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华立陶瓷经营部,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路中段(青啤广场),组织机构代码L7457280-5。负责人杜磊,经理。被执行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华英嘉园A区9号10号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09073。法定代表人程浩,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601140059。被执行人程浩,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华立陶瓷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菏泽市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鲁1791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并查封了程浩名下华侨城2,02单元01003室房产一处(合同号20131208019)和菏泽远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菏泽市庞庄社区菏泽远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294**),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喜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