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军胜与李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胜,李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赵军胜,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光全,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生,泽州县下村镇下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赵军胜与李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李光全赔偿赵军胜各项经济损失65433.47元(包括已支付的100元);二、段先龙赔偿赵军胜各项经济损失28042.92元。案件受理费2825元,李光全负担1977.5元,段先龙负担847.5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军胜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光全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21.03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人亦领取此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光全采取了拘留措施。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他各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66999.94元,执行费910元,共计67909.94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