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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291号原告: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彤,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腾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西安汉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