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牛红星、王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牛红星,王雪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922475-0。负责人:姚润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牛红星,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小店区。被执行人王雪静,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小店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牛红星、王雪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