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山好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78号唐山好: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刑终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依法回避,程序违法;你承包的土地面积是3.6亩,原判采信被害人踏查得出2.46亩,依据不足;你从未参与动迁谈判、阻挠施工、上访等征地补偿的任何活动,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与白山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对象和事由,故该院审理本案并为违反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实你与蔡忠玲于2004年至2028年期间承包市郊乡群生村八社土地面积为2.3亩,该社主任朱某亦证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每人分得面积与第一轮不一致,你凭借已经作废的第一轮承包合同标注面积主张征地补偿依据不足。拆迁方对涉案土地实地踏查后测得面积为2.46亩,原判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你所承包土地面积并无不当。你明知你与你妻子蔡忠玲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是2.46亩,而蔡忠玲多次到相关部门闹访向政府索要3.6亩土地补偿款于法无据的情况下,仍与蔡忠玲搬住在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的房屋内,以自杀为要挟,迫使征地方按照3.6亩土地给予补偿,你与蔡忠玲构成敲诈勒索共犯。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书证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等、证人徐某等人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原判以敲诈勒索罪对你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