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港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将一辆银灰色五菱兴旺牌面包车停放在王滩镇陆庄村与苏各庄村之间的公路中间,造成来往于南北的车辆不能通行。期间,被害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E72**的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这段公路时,田某某鸣笛示意刘某某让其通行,刘某某为了发泄不满,用随身携��的家用菜刀去砍田某某的面包车,造成该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器盖、左前大灯、左前叶子板、左倒车镜受到损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811**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行驶到此地时,被告人刘某某气愤于其让王某某倒车,王某某没有理他,刘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去砍王某某的车,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左前叶子板、左前玻璃、左倒车镜等多处受损。经乐亭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认定,上述两车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916元。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将一辆银灰色五菱兴���牌面包车停放在王滩镇陆庄村与苏各庄村之间的公路中间,造成来往于南北的车辆不能通行。期间,被害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BE72**的咖啡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这段公路时,田某某鸣笛示意刘某某让其通行,刘某某为了发泄不满,用随身携带的家用菜刀去砍田某某的面包车,造成该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机器盖、左前大灯、左前叶子板、左倒车镜损坏;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811**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行驶到此地时,被告人刘某某气愤于其让王某某倒车,王某某没有理他,刘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去砍王某某的车,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左前叶子板、左前玻璃、左倒车镜等多处受损。经乐亭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认定,上述两车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916元。另查明,2017年8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田某某、王某某撤回对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7年2月5日下午1点多钟的时候,我用菜刀在我们陆庄村西通往苏各庄的路上将一辆面包车和一辆霸道车砍了。那天中午,我从我们家出来,顺手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后我看见我爸妈家门口有辆面包车停在外头,钥匙在车上插着,我就把车开到了我们邓庄西侧跟苏各庄连着的道上,横着停在那。那个道过不去车了,我就在车底下坐着,手里拿着菜刀。从北边来了一辆面包车,往南走,要从那过去,看见我把车横着停在路上了就朝我一直摁喇叭,我就过去说让他掉头,这个道不让过了,那个开车的司机就把车窗户摇下来问我是干啥的���他朝着我摁喇叭我就挺生气的,我就用我手里的菜刀把那辆面包车给砍了,面包车司机就害怕了往后倒车,我就不让他倒车,让他停在那,那辆面包车就停下来了。我正砍面包车的时候,从南往北开过来一辆丰田霸道车,那辆车停在我开的车的南面,砍完面包车我就朝着霸道车过去了,我走到霸道车跟前就问那个霸道车车主是干什么的,让他往后倒车,但是那个霸道车车主根本没搭理我,我就又用菜刀把那辆霸道车给砍了。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2017年2月5日下午1点多钟在苏各庄与陆各庄之间的水泥路上我的面包车被人用菜刀砍坏多处,砍我车的人我不认识,后来听说小名叫坚头(刘某某)。那天下午1点多钟,我从王滩镇苏各庄村出来开车往南走,走到与陆庄村之间的路上时,看见前面停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车旁边蹲着一个人,我就按了一下���叭,蹲着的人就站起来了,朝着我的车走过来。我看见他手里拎着一把菜刀,我就把玻璃摇下来一半,问他有啥事,那人没有吱声,我就开始往后倒车。那人就骂骂咧咧,接着冲过来把我的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砍碎了,我就把车停下了,接着他又把左侧倒车镜砍碎,过了一会,就从前面来了一辆白色霸道车,那人就拿着刀奔着霸道车过去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7年2月5日下午1点钟左右,我开着车到陆庄村南、苏各庄村北的水泥路上,有辆面包车横在路中间,我就摁了一下喇叭。当我将车开到离面包车有二十米左右的时候,我看见这辆面包车里没有人,另外这辆车的紧北面也停着一辆面包车,刘某某手里拿着菜刀在那辆面包车的车尾那里晃悠。我的车停下来,刘某某拿着刀就过来了。我坐在车的驾驶室里也没敢下车���刘某某先到了我车右侧,驾驶室前面一点,他在外面骂骂咧咧的,我也听不清他说什么。突然他就用菜刀将我驾驶室那侧的倒车镜砍碎了,倒车镜就背了过去,然后又在我驾驶室那侧门子的玻璃上砍了五六刀,玻璃被砍碎了,又用刀砍我车左前侧的叶子板和轮胎,然后又砍我车的驾驶室那侧的车门。他是一边砍一边和路人打招呼,将我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前大灯、玻璃罩都砍碎了,还在我车的轮胎上砍了几下。公安机关的来了,刘某某就跑到村里去了。4.证人杨某某证实的情况同田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5.证人蔡某某证实的情况同王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6.证人田某甲证实,2017年2月5日早上八点,我把我的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停在刘文军家后门外的路上,我的车钥匙一直在车上插着,没有拔下来。我的车被刘某某开走了。7.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7]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标的基准日价值明细表。8.调解协议,认定赔偿及谅解内容。9.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车损照片。10.辨认笔录。11.抓获经过。12.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了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赵春增审 判 员 贾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 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景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