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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靖、樊丽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靖,樊丽娟,杨晓峰,程书霞,张成虎,康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修武县为民路128号,韩大军。委托代理人:薛莉,职务:行长助理。被执行人:马靖,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樊丽娟,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杨晓峰,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程书霞,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张成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康海荣,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靖、樊丽娟、杨晓峰、程书霞、张成虎、康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成虎名下有三菱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和奇瑞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被执行人樊丽娟名下有飞度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被执行人马靖名下有斯巴鲁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和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H6523H)比亚迪汽车一辆(号牌为HW2001),hh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成虎名下有三菱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和奇瑞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侯新芳名下雪佛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查封被执行人樊丽娟名下有飞度牌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查封被执行人:马靖名下有斯巴鲁汽车一辆(号牌为豫H×××××)和丰田牌汽车一辆(号牌为H6523H)比亚迪汽车一辆(号牌为HW2001)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