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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祁未林与黎红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未林,黎红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3247号原告:祁未林,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黎红多,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祁未林与被告黎红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黎红多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黎红多偿还原告借���4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23日、2014年5月14日、2014年7月18日、2015年9月23日,被告黎红多分四次向原告祁未林借款共计40000元,每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份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催讨,被告黎红多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黎红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偿还原告祁未林借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从2017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黎红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梅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