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凤其拐卖人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02号刘凤其:你为犯拐卖人口罪一案,对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1991)邻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你拐卖儿童冯小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参与该起犯罪;原判决未将你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490天从刑期中扣除违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你拐卖儿童冯小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未参与该起犯罪,经审查,原判认定你拐卖儿童冯小强的事实有你自己的供述供认和证人刘竹清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你在申诉期间亦未提供证据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原判未将你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490天从刑期中扣除违法,经查,原判决并未确定你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羁押时间的扣减问题属于判决执行中的问题,不影响原审判决的效力,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原审判决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九月月二十八日抄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