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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国珍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勇,王国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5662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女,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唐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国珍,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勇、王国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鹏飞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勇、王国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原告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01元,违约金803元,合计16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2.53平方米。原告与重庆金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多层房0.45元/月/平方米,另加5元/月/户公摊电费。被告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801元,并产生违约金80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付。被告唐勇、王国珍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追回已交的三年的物业服务费1742元;判决原告对被告及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进行书面道歉;依法对其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012年5月原告利用欺骗的手段同被告签订了×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以卧室外面土坑和未砌围墙为由拒签,但原告承诺被告窗户外的土炕上修好化粪池就完善围墙,但化粪池在2013年5月就已完工,原告至今没有完善围墙,致被告卧室窗户下的化粪池成了24小时的停车场,严重影响了被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被告为此多次找原告协调,但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为此被告还去往社区进行反映,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去现场要求整改也未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8月18日,重庆金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为合川区×小区;原告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电梯房(含电梯费)0.8元/月·平方米(其中物业费0.45元,电梯费0.35元),多层住宅0.45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业主临时规约》约定公共照明、二次供水加压费、发电机燃料等费用实行包干制,高层10元/月/户,多层5元/月/户。前期物业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至今。期间,该小区存在疏于管理、电梯维修不力、卫生打扫不及时、放任业主在楼顶共有区域乱搭建利用、小区乱停车影响通行问题。被告唐勇、王国珍系重庆市合川区×号X幢X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82.53㎡,被告从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未交物业管理费80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小区其他业主(另案被告)的陈述、合川区国土房管局权属登记审核表、档案查询结果有房证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规约、照片等证据载卷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与重庆金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唐勇签订的《业主临时规约》亦真实有效。原告依照以上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虽然原告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确有差距,但结合小区容量大,收费较低的实际情况,针对物业公司服务上的瑕疵,服务企业与业主均应当相互包容、理解与支持,共同促进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物业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能源分摊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民事答辩状中部分答辩涉及反诉,但被告并未到庭,本院按被告自动撤回反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勇、王国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0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勇、王国珍负担。(三日内交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秋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