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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翠青、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贵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翠青,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贵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160号原告:段翠青,女,汉族,1965年2月23日生。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龙马街15号院1幢1层101。法定代表人:顾平圻,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军,男,40岁。原告段翠青与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贵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段翠青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罐心沥青砂垫层工程款357500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沥青砂施工合同,由原告对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位于北京军区66227工程覆土油罐土建D标段的G6-G10五个罐沥青砂垫层工程施工(该工程地点位于阳高县义合部队)。此后原告组织人员和原料为其施工,于2013年10月完工。经部队验收合格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给付200000元工程款,于2014年6月6日给付100000元工程款,其余3575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段翠青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段翠青工程款357500元及利息8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段翠青1827**元,在2018年3月31日前给付段翠青1827**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3706元,由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华审 判 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卫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