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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与刘海山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刘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04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贾栋,职务: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霖,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山,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5号9号楼1单元112室。执行房屋: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5号9号楼1单元112室,建筑面积74.05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区政字〔2016〕111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因特殊情况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审查期限三十日。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董晓冬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鸟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