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洪芳与李毛、王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芳,李毛,王文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823号原告:陈洪芳,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毛,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文祥,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中路21号御林雅苑小区10栋101-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49019X。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好,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洪芳与被告李毛、王文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洪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芳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洪芳负担。审 判 长 李清河审 判 员 张庆红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