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根生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郭根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人民北路968号。被执行人郭根生。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郭根生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豫13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内容为收取被执行人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30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