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尹晓海、梁丰磊与王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晓海,梁丰磊,王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525号原告:尹晓海,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白鱼村太平屯**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梁丰磊,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松柏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伟,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菜园子镇菜园子村达子营屯**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国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乐,吉林中证律师事务律师。原告尹晓海、梁丰磊与被告王长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尹晓海、梁丰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晓海、梁丰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尹晓海、梁丰磊负担,邮寄送达费336.00元,返还尹晓海、梁丰磊224.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