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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志维与刘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维,刘玉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69号原告:李志维,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玉和,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志维与被告刘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玉和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刘玉和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一直无法送达。2017年6月2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李志维送达告知书,限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玉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李志维未提供被告刘玉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李志维提供的被告刘玉和送达地址未能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告知书,限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刘玉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逾期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刘玉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应视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李志维起诉。原告李志维可待查询到被告刘玉和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李志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