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朕与陶生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朕,陶生兰,程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184号原告:陈朕,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生兰,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第三人:程飞,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陈朕与被告陶生兰、第三人程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朕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朕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朕负担。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