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卞根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卞根林,江苏杰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7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前进街与裕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48454969。法定代表人:张国超,经理。被执行人:卞根林,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江苏杰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苏善章村。法定代表人:卞根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与卞根林、江苏杰伟涂装机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