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曹国明、曹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明,曹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822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明。被执行人曹国安。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曹国明与被执行人曹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津0114民初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822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登记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82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树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