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春莲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李春莲,李三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庭被执行人:李春莲,女,1972年4月5日生,住渝水区,被执行人:李三牙,男,1969年10月24日生,住渝水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李春莲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渝民初字第010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502执恢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简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