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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2幢。法定代表人:方承塔,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由上诉人襄阳中捷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淑青审判员  张耀明审判员  陈瑞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