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孙鹏、阮宗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阮宗君,王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孙鹏,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阮宗君,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庆美,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鹏与被执行人阮宗君、王庆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