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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开香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开香,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毁坏他人财物于2015年3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患高血压病未被执行。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开香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闽08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开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王开香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开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开香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开香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开香撤回上诉。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庆生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县琴书 记 员 张桂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