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立光、林清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立光,林清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立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清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林立光因与被上诉人林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217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区,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上诉人住所地在莆田市××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原审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法院,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章审判员 黄荣华审判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