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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廷汉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茶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汉,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茶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廷汉,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茶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邓天足,该村村长。刘廷汉与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茶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湘0529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茶园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其无银行存款,但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廷汉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英审 判 长  曾良强审 判 员  朱继红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