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0087纪祥田与邳州市金盾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祥田,邳州市金盾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087号原告:纪祥田,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金盾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沿河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军,徐州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纪祥田与被告邳州市金盾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纪祥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祥田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祥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纪祥田负担。审 判 长 黄继玲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