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7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刘思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刘思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165号原告: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11层4室。法定代表人:董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波,员工。被告:刘思腾,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思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泰普惠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红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邱一恒书 记 员 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