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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红憬与曹俊江、马珊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红憬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89707.50元,执行费424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曹俊江、马珊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俊江、马珊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名下房屋已被被执行人于本案之前出售给案外人;(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珊蝶名下车辆已被他人扣押。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曹俊江、马珊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