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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薛银钟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银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633号原告:薛银钟,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银钟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薛银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银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银钟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