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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卫龙与陆永江、潘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龙,陆永江,潘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630号原告:吴卫龙,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江,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潘威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吴卫龙为与被告陆永江、潘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卫龙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卫龙以与被告陆永江、潘威军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吴卫龙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