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长申与被执行人张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申,张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申。被执行人:张可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申与被执行人张可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张可明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可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李永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