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48号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方开发区凤锦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33787M(1-1)。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吉志,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向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房屋予以担保。2017年8月3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递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