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翼与杨建春、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杨建春,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850号原告:张翼,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真珣,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春,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清,分公司经理。原告张翼与被告杨建春、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翼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翼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翼撤诉。案件受理费4816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翼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