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国土资源局、郭振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强县国土资源局,郭振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1行审13号申请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红京,职位局长。被申请人郭振水,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枣国土罚字(20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枣国土罚字(20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存在怠于行使职权的情形,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枣强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枣国土罚字(201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义审判员 马春光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树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