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长春堡供销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长春堡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李杰铭,董事长。被执行人毕节市长春堡供销社,住所地:毕节市长春堡。法定代表人郭斌,系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毕节市长春堡供销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毕节市长春堡供销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79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执恢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珊珊审 判 员 宗慧娟审 判 员 刘崇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泽云书 记 员 何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