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汉族,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赵某2,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赵某3,女,汉族,1953年1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现移居美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赵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