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肖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8534号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2号31栋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3933611H。法定代表人李一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哲,被告肖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0000元,并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收取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介绍原告参与西部生态食品工业基地标准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南北干道项目,向原告收取了1万元中介费,但后该工程一直未实际开工,原告也未能按被告承诺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已支付的1万元项,但被告拒不退还。原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被告肖燕辩称,被告收取原告1万元介绍费属实,原告经被告介绍已与西部生态食品工业基地的工程中标方“修高劳务”的代表何长寿签订了相关合同,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劳务辛苦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何没有履行合同被告不清楚,被告的介绍义务已完成,不应当返还向原告收取的介绍费1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2016年3月14日,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夏志刚经被告肖燕介绍与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何长寿签订了“联合建设合同”,当日,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人夏志刚向被告肖燕转账支付1万元。被告肖燕完成了介绍原告与他人间签订合同的居间义务,原告为此向被告肖燕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原告以被告肖燕未能完成居间介绍义务为由,要求被告肖燕返还居间费的请求,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未能举示被告肖燕应当返还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海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